议员可以或应该随意跳槽吗?

马来西亚是个君主立宪的民主国家,这个国家体制承袭自1957年生效的马来亚联邦宪法(1963年改名为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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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之所以是个民主国家,其中一个重大要素是我国有定期举行选举:国会选举选出各选区的人民代议士(国会议员,目前有222席)。当中掌握最多议员支持的人选出任首相,首相则有权推荐最高元首委任他的内阁成员(部长们)及其他前座议员(副部长们)。这些就是所谓的民选政府。同样的过程,州选举也推选出州务大臣或首长,由他们组织州内阁。

 

首相人选依照惯例是由国会最大联盟和政党的党魁来担任,过去在国民阵线(国阵)一党独大的情况下毫无疑问地让胜选的巫统主席任相。在我国,议员通常都拥有党籍,独立议员是极少数。政党在民主制度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中一个是代表某种政治理念和原则,让拥有相同价值观的人民可以自由结社组织政党,聚集力量动员争取更多选民的支持,以让该党的候选人(通常已是党员)可以胜选落实这些政治理念。

 

选举时,政党竞选机器启动,投入资源为旗下的候选人助选。投票日当天,选民的选票上有该候选人的名字和党标志并列在一起。除非那人是独立候选人使用指定的标志之一,选民投票既是投给候选人也投给政党。

 

在马来西亚,特别是西马,政党代表身份特别影响选民的投票倾向。“选党不选人”倾向,对于华裔选民来说更为明显——根据去年大选成绩分析,高达94%华裔选民一面倒投给希望联盟(希盟)候选人。

 

1988年沙里尔退出巫统后,以独立人士身份竞选新山国席补选胜出已成为了西马政治的绝响了;而2018年大选峇都国会议席由巴拉峇卡兰以独立人士胜出,情况不一样不能算数,原因是获得被取消竞选资格的希盟原任候选人蔡添强的全力支持。后来该议员也加入了公正党。

 

在还未制定《反跳槽法》之前,无论是国会议席或州议席皆属于该议员的名下,而议员本身在任的时候仍享有结社自由。跳槽,意即从A党议员退党转为B党议员,但也有人先转为独立议员,过后才加入另一政党,这些动作过去都不会影响该议员的资格。

 

在我国,议员跳槽事件过去一直频频发生。国阵长年执政中央时,跳槽通常是单向的,少有动摇政权,除了联邦执政党国阵要篡权。沙巴州在历史上多次民选政府易手,以及2009年霹雳民联州政府垮台就是其中的例子。还有,跳槽议员被收买、获得金钱利益或权位好处一直被人诟病,相信不少选民也会生气自己选出的政党代表背叛了他们的委托,可是过去人民似乎都在容忍着“跳槽文化”。

 

2020年喜来登政变和随后的政治动荡席卷多个州政权,如沙巴、马六甲和柔佛,这些都与议员为了政治利益跳槽或撤消对政府的支持有关。这些政治动荡的负面影响严重冲击选民对民主选举制度的信心,成为了依斯迈沙比里领导的政府与希盟领袖签署合作备忘录里要落实的重要政治改革法案之一:反跳槽法,并于去年7月28日在国会一致通过修改宪法,法律在10月5日生效。

 

《反跳槽法》主要针对结社自由方面设下了限制,列明在任的国会议员和州议员的权益受限于第49A新增条例。而这条例说明一位议员如果他退党或不再是该党党员(‘ceases to be a member of the political party’)将丧失议员资格,议席将悬空进行补选(但该人可以再参选)。同时胜选的独立议员也不能在选后加入政党。只有三种情况下是例外,可保住议员资格:该议员(一)党籍因党解散而受影响;(二)获委任为议长后而退党;(三)被开除党籍。

 

可惜这个法律并不完美。例外(三)是跨党议员们辩论政策妥协的结果,主要是担心党领导坐大,要议员们“听话”,不然被开除就丧失席位代表资格。可是这个例外却与“不再是该党党员”的条例有所冲突。因此,在大选前,民主行动党和诚信党分别召开特别大会修改党章阐明何谓“不再是该党党员”,为的是避免未来行动被诠释为“开除党籍”。笔者认为这并不足以化解争议。

 

去年底闹得沸沸扬扬的沙巴人民联盟(GRS)原籍沙巴土团党的4名议员宣布退出原党(包括沙巴首长哈芝芝本身),这动作也惹了不少宪法诠释的争议。由于这4名议员辩称自己是在GRS的旗帜下竞选,GRS也允许直属成员,所以没有违反《反跳槽法》。而沙巴州宪法里还未加入《反跳槽法》,以致14名前沙巴土团党州议员可过关转换新党籍身份。到底《反跳槽法》里诠释的政党是否已足够清楚,可以包括已注册的政治联盟吗?这起沙巴个案让人看到了《反跳槽法》的漏洞。

 

除此之外,《反跳槽法》也无法阻挡政党集体选择换边支持,因此不能阻止类似喜来登政变:土团党退出希盟,联合另一边的政治势力组织新政府的结果。《反跳槽法》固然有其不足之处,但至少可以有效减缓直接跳槽所带来的政局动荡。笔者也支持增设《罢免法》,好让选民有机会针对一位议员的滥权、失信或行为不检,在任期内收回对他的委托,因为《反跳槽法》就只涵盖议员的跳槽行为而已。